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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办法

甘肃省党政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办法
 (1991年12月14日 省委办发〔1991〕111号)


  近几年来,我省党政机关的机构作了较大调整,业务范围也有些变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厅发〔1991〕19号)的精神,现对省委办发〔1980〕38号《关于省级各部门归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办法》作出相应的修改。
  凡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按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由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承担;各部门都要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处理群众来信,对其中涉及其它部门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领导人批转给中共甘肃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处理的人民来信来访,以及人民群众直接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来信来访,分别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信访室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个信访室之间,要加强联系、通报情况。
  二、省、地、县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根据“归口办理”的原则,按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转到省、地、县各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部门只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协调处理跨地域、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党政领导报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决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对于反映各级人大及其人大代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对于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三、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党规、党纪的问题;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均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各级组织部门受理。
  四、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来信来访,以及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由各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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