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催办。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1)电话查询;
(2)深入重点部门检查督促;
(3)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公布任务完成情况,表扬好的单位,督促差的单位。
5.答复。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办公部门。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不可所答非所问。
(2)文字精练,用语谦逊。
(3)复函须经本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主管领导签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以主办单位名义起草会办单位会签。所有复函必须按规定格式起草、打印,并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标记印在复函的右上角。
(4)同一建议、提案,多位代表、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署名的代表、委员。
(5)同一内容,几位代表、委员分别建议的,可以并案办理答复。
(6)对全国人民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函复,并分别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
(7)由省人民政府交给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民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上述单位统一函复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不得交由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6.复查。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以后,交办部门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看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7.汇总。在建议和提案全部办完后,各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省人大、省政协写出政府部门的综合办理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写出综合办理报告,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凡承办任务在十五件以上的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办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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