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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5.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更好地参政议政提供参考依据,创造条件。
  三、承办原则
  1.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2.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办实事、求实效。决不能互相推诿、就事论事,敷衍塞责。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要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对超过目前财力、物力和能源、交通承受能力的建议或提案,要作好解释工作,不要随意许愿,失信于民。
  3.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并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行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三级责任制;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四、承办程序
  1.收集整理。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政府有关部门要选派得力的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批办工作。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紧迫的问题,可列为急件,在会议期间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2.交办。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结束后,由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统一布置,明确要求,按内容分类,交各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政府指定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3.承办。各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审批后,由专人负责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须在一个月内退回交办单位,以便及时转办,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建议、提案办理要随办随答,防止前松后紧,年终突击答复;紧急的要尽快办理,及时答复;一般的应在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平时转交的建议、提案、信函,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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