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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5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
 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0年3月3日 甘政发〔1990〕27号)


  各级人民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大”和“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使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承办范围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
  1.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3.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参观考察中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5.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与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座谈、对话中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6.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承办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2.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3.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办理工作的好经验。
  4.积极开展对所属部门和单位承办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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