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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十八条 报送信息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务信息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对信息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二)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不得延误时间,不得漏报。各基层单位遇有重要的、紧急的信息,可越级向上传递。
  (三)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报送信息每周至少三条,省政府各部门每周至少二条,各驻外办事处力求每周一报。上级机关专门约定的信息,要按时报送。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编发的政务信息,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保管存贮,使其发挥史料和参考作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料要登记造册、分类存贮。凡信息部门产生的文件、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和领导批示的信息及信息反馈资料,都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政务信息存贮、保管、查阅、检索制度。

第五章 考评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各地、州、市,省政府各部门及驻外办事机构,每年年底要总结信息工作,报省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每年也要总结信息工作,报各地州市,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考评。专、兼职信息员为优秀信息员考评对象;省政府信息刊物刊载的信息为优秀信息评选对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出一定数量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出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全省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经采纳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工作规范、重要信息漏报错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以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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