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搜集 筛选
第九条 凡与政府管理、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政治、经济、体改、科技、城建、市场、社会、外事、文化、突发事件等政府机构运行中的各类情况,特别应注意搜集与群众情绪、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敏感信息。
第十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参加会议、直接询问等方法,直接搜集信息;也可利用电话、电报、传真、邮递等手段搜集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工作部门应制定阶段性信息需求要点,按要点要求搜集信息,并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需求要点。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筛选应做到:
(一)真实准确,生动具体;
(二)叙述清楚,中心明确;
(三)系统完整,及时有效;
(四)处理好点与面,正负反馈、对上对下服务的关系;
(五)特别需要对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三章 编写 核签
第十三条 编写政务信息应注意事实准确、文字简练、主题鲜明。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使用规范。在编写中遇有原始信息材料表述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稿件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标题要醒目,贴切、简洁、新颖、朴实。稿件用事实说话,减少议论,力求简短,一般以三、五百字为宜,较长的信息也不要超过一千字。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要简化手续,注意时效性,又要严格审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核签程序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四章 报送 存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报送,应根据信息密级和缓急程度分别采取邮送、电话、电传等手段,密级高的信息应加密或委派专人呈送。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尽量利用传真手段,以增强时效性和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向省政府反馈信息的工作。对本地、本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动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对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应及时重点反馈和追踪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作过批示的信息,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