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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甘肃省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1990年2月27日 甘政办发〔199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本地区、本部门和上级领导提供情况和决策依据。
  (二)为各级领导指导、协调工作和解决问题开通新的渠道通过信息网络迅速将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意见传达到基层,将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和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
  (三)沟通各部门、地区、上下左右之间的信息联系。本地、外地的情况和经验,通过信息网络及时传播和推广;某一地区、部门出现的问题,通过信息反映出来,引起其他地区、部门的注意。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各地、州、市,各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分管信息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信息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业务经费,逐步完善现代化传输手段。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要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根据政府和领导的需求,搜集、整理、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得编制、报送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为了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应采取岗位培训、举办讲座、参加学习、短期离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等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八条 加强信息通报。省政府办公厅每月上旬通报各地、州、市,省政府各部门和各驻外办事处上月的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工作情况。各地、州、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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