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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司法厅厅长张克鲁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一五”普法教育基本情况和实施“二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自一九八六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提高全省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全省的政治稳定、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要在认真总结第一个五年普法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和实施好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紧密结合,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走过场等现象,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以宣传、学习宪法为核心,普及婚姻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诉讼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我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民事的、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有关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和熟悉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各地农村还应针对婚姻、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森林保护、义务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选学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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