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司法厅厅长张克鲁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一五”普法教育基本情况和实施“二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自一九八六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提高全省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
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全省的政治稳定、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要在认真总结第一个五年普法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和实施好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紧密结合,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走过场等现象,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以宣传、学习
宪法为核心,普及
婚姻法、
土地管理法、
义务教育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行政诉讼法、
国旗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禁毒的决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我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民事的、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有关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和熟悉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各地农村还应针对婚姻、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森林保护、义务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选学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