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引导和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在资金物资、技术、流通、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努力提高劳动力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拓宽输出门路,增加劳务收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支持下,坚持国土整治,不断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对荒山、秃岭、沟壑、水域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扩大植被,改善生态条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有能力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对无力开发的资源,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或者县外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
  按照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要照顾当地人民的利益,适当让利,从上缴的利润或所得税中返还9%作为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不列入自治县的财政包干基数,不抵减上级财政补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合理开发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资源,要讲求经济效益,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发展电力和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事业。发展以水利电力为主的能源建设,实行多能互补,改善农村能源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民办公助等办法,加强县内乡村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改善山区公路交通状况,加强路政和交通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邮电事业,加速县、乡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集镇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交易的原则制定规划,逐步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集镇,充分发挥农村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国营商业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信贷利率、价格补贴的照顾。
  自治县的商业部门努力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