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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聘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失效]

  (二)招聘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创造出经济效益的,视创利多少分别予以奖励:
  1、税后(下同)年创纯利润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者,按当年创利的10%提取奖金奖给本人;年创纯利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按当年创利的20%提取奖金奖给本人。
  2、年创纯利润为美元的,按前两项的数量和比例及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折合成美元奖给本人。
  3、以上奖励由用人单位在盈利部分中支付。
  (三)招聘引进的科技人才,家属子女需要解决“农转非”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四)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后即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应聘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短缺的特殊人才、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引进人才的随迁家属子女,在工作安排、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照顾。引进人才配偶系在职的,根据原工作性质和特长合理安置;配偶系非在职的,年龄在40岁以下,本人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给予安排;符合招工招干条件的待业子女有关部门优先招工招干;子女入学入托优先就近解决。
  (六)辞职、辞退的科技人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聘来我省工作后,经地(市、州)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办理复职手续,工龄连续计算,由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证明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七)获得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和发明奖三等奖以上或其发明创造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人员,属工人或非在职社会闲散人才的,引进后经地(市、州)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录用为专业技术干部;本人是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
  (八)对带资金、项目等在甘肃兴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外资企业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九)对自愿到乡镇企业、乡镇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工作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按当地规定,享受当地的优惠待遇。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人事关系由县以上人才交流部门管理,全家户口可以落在县城,住房由用人单位在县城安排。
  (十)外籍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甘肃工作后,要求再次出国(境)的,提供方便,确保其来去自由。
  (十一)对我省现有的科技人才,比照同等条件,享受上述待遇。
  五、招聘引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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