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甘肃省招聘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1993年6月30日 省委发〔1993〕33号)
为了从省外招聘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促进甘肃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引进原则
按照我省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当前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科技人才作用的基础上,敞开省门,面向省外、境外招贤纳士,积极稳妥地招聘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招聘引进对象
(一)省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获得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个人和集体奖的一、二位人员。
(二)外籍客商、经纪人及专家、学者、教授;港、澳、台商、海外侨商及国外华人专家、研究生、留学生(含自费留学生)。
(三)在国外使领馆或商务团体、科研教学机构工作过的有真才实学的回国人员。
(四)在职或离退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师;虽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五)博士后和博士研究生、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理工科毕业生。
(六)技术实用性人才、能工巧匠。
三、招聘引进方式
根据意愿,不拘一格,既可专职,又可兼职;既可调入我省长期工作,又可智力引进、短期招聘,不转人事组织关系,如兼职服务、合同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联营办厂、合作研究、培训讲学等;既可在我省长期落户,也可不转户粮关系,只带项目、带资金、带专利、带技术成果在甘肃境内自办或合办民间技术、经济实体;引进人员在甘工作时间不限,外籍人员保证来去自由。
四、招聘引进待遇
(一)对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保证优先安排好住房;对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个人或集体奖的一、二位人员,能在我省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2万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引进单位从创收资金中列支;到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支付。其他引进人才可视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适当给予安家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