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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12月18日 甘政发〔1991〕21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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