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参加青工技术比武成绩合格者,由业务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在以后同类同等级的考核中可以免试。
(六)企业技术比武工作由团委、工会、教育、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的技术比武可由团委、工会、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青工技术比武所需的经费从企业教育培训费中解决,专款专用。县级以上技术比武由组织单位与财政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六条 青工“五小”活动(小发明、小革新、小设计、小改造、小建议)是开发青年智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培养青年人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新产品开发、降低消耗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工开展好这项活动。
(一)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青工“五小”成果的评审工作;地(州、市)、行业系统的“五小”成果评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每两年一次;省级“五小”成果的评审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有关“五小”成果的评审奖励办法参照《甘肃省青工“五小”成果评审奖励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QC活动是增强职工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企业必须广泛开展对青工的全面质量管理意识教育,结合生产实际,针对生产中的难点,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安全生产等开展形式多样的QC活动。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由省直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外,在企业3%的晋级中,晋升一级工资;行政事业单位按甘政发〔1989〕151号文件执行。
(一)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出色完成生产任务,产量、质量、安全等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三名者。
(二)在本职岗位上潜心钻研,攻克重大技术难关,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填补了省内空白者。
(三)获省级行业性技术比武第一名或全国行业性技术比武前十名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外,所在单位可以从职工奖励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掌握在100元至500元之间,学徒工可以提前转正。
(一)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产量、质量、安全其中一项居省内同行业前三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