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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青工岗位成才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促进青工岗位成才的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5日 省委办发〔1991〕56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青工在生产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学技术、学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岗位是青工投身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实践,施展才干的阵地。引导青工岗位成才,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生产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使这项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有关规定、措施,为青工岗位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条 青工岗位成才指三十五岁以下(含三十五周岁)的青年工人、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立足本职工作岗位,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在企业的生产、安全、科研、技术改造、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优质、安全、高产、低耗是青工岗位贡献的综合体现。岗位创一流是青工岗位成才的重要标志,企业各级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工超额完成工时,生产优质产品,攻克技术难关,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五条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岗位达标、技术比武活动,是促进青工岗位成才的一条有效途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应本着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青工技术素质的原则,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同企业当前的生产任务和长远发展,同加强企业基层建设和技术进步密切结合起来,制订具体方案。岗位技术比武的内容包括理论与实际操作两部分。
  (一)企业应将青工技术比武工作过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在比武用工、用时、用料、设备、动力及场地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
  (二)中级以下(含中级)技术等级的青工应作为技术练兵和比武的重点对象,每一工种的技术比武必须在有该工种80%以上青工参加岗位练兵的基础上进行。
  (三)大、中型企业每年集中性技术比武原则上不得少于一次;小型企业集中性技术比武可视具体情况灵活进行;全省行业性技术比武一般为每三年举行一次。
  (四)技术比武标准的制定要把企业升级、技术进步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结合起来。青工技术比武的选拔、比赛、评审、裁判都要有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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