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已有新规定)甘肃省转业军官安置办法
(1990年7月17日 甘政发〔199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业到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和文职干部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
第四条 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州、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县(市、区)人事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或兼管此项工作。
第五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主要充实和加强各行各业的基层以及新建、扩建、增干单位。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随调家属的档案应分别送省人事、劳动部门审查。
第七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甘肃或从甘肃入伍;
(二)配偶系甘肃籍或自幼在甘肃成长,现在甘肃工作;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肃地方工作十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甘肃籍或从甘肃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