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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定额)补贴、自收自支三类。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要从严控制;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财政不再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凡长年性工作岗位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纳入各单位的编制之内;严格控制各单位使用的季节性临时工,无论使用何种临时性用工,都必须报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建制级别,均以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严禁条条干预地方事业机构设置和人事编制。各种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提高级别的执行依据或代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事业单位必须以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册,作为申请调配人员、核拨经费、领取工资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批准增加、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包括未按结构调入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编制部门不审核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核拨经费,计划部门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不办理人员调配手续,银行不支付工资。
  凡机构重复设置,任务长期不足的事业单位,机构应予合并、撤销,编制要核减或收回。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编制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擅自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超限额配备领导职数;
  (二)擅自提高机构级别;
  (三)自行改变单位性质;
  (四)自行改变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
  (五)未按结构超编调入人员;
  (六)内部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长期不调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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