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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政事、企事分开的原则,根据单位的职能,确定性质、明确职责,使用编制,不得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也不得长期(半年以上)借调人员顶岗工作。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实现经费全部或部门自给,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支持事业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并加强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各类事业单位应视其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经费来源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推行计划、结构、工资基金管理和编制包干、经费包干等办法。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新建事业单位,须由主管机关组织计划、财政、劳动、银行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其地位、作用、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基建设施、经费来源、发展前景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论证报告,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凡属机构的增设、撤并、提高机构规格、更名或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人员编制等,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编制主管部门讨论审定。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设置和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属地级、副地级事业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编委审核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其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由省编委审批;省直各部门所属县级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由省编委审批;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由省直各部门审批,人员编制报省编委审批。
  (二)地(州、市)所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报省编委审批,其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地(州、市)编委审批;科级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由地(州、市)编委审批。
  (三)县(市、区)所属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报地(州、市)编委审批;其内设机构(股级) 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编委审批。
  (四)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编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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