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7日 甘政发〔1990〕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 事业机构的范围包括:(一)教育事业单位;(二)科研设计勘探事业单位;(三)卫生事业单位;(四)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单位;(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单位;(六)农林水牧渔业、气象事业单位;(七)社会福利城市公用和交通事业单位;(八)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九)公检法司事业单位;(十)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级别建制、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数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各级编制部门是事业机构编制的职能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组织、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编制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和执行事业机构编制控制计划;
(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
(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
(六)审核各事业单位的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增长,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节约”的原则,并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地方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因事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