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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及评估奖励办法

甘肃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及评估奖励办法
 (1993年12月30日 省委发〔1993〕82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精神,落实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按规划、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基础,总结近十年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验,特制订此标准及办法。
  第二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及标准
  (一)经济水平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00元以上;人均粮食600斤以上。
  (二)“四率”指标
  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逐年增长;
  在校学生的年辍学率城市在1%以内,农村在2%以内;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的完成率:城市为98%,农村为95%以上。
  (三)办学条件及要求
  1、教学及办公、生活用房。城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室、仪器室、综合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保健箱)、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教学辅助用房。
  其他小学(含教学点)均应有坚固、采光和内部设备基本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
  寄宿制小学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有安全、卫生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宿舍、食堂、茶水房、库房及其他附属设施。
  各类学校的危房面积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2%。
  各类小学教职工均应有必需的宿舍及生活用房。
  城市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6-3.8平方米;乡镇中心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3.5平方米;农村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2.5-3平方米;寄宿制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
  2、课桌凳、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他设施。小学生应有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课桌凳,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等专用教室应有与其相配套的桌、凳、架、柜。
  城镇和乡中心小学,一般应有能设200米跑道的活动场地,其他小学至少应有能设60米跑道的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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