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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甘肃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对违犯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除不予登记外,应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审查奖酬金提取比例,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六)负责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七)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八)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或者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登记员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管理监督,建立合同登记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应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个人订立技术合同提取技术贸易收入,应通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或委托技术贸易机构办理,其它任何机构不得为个人技术贸易提供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与经营不分、擅自提高登记费或者不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工作的,可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取消其登记权,直至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由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调离登记岗位,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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