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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2年8月17日 甘政发〔1992〕169号)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反映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对教育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调查研究,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其他方面的督导工作。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均设教育督导室。属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机构,为便于开展工作,称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政府执行教育督导任务。
  第五条 省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有关教育督导评估的指导方案,拟订本省实施方案和细则;
  2.组织实施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
  3.指导各地(州、市)教育督导室的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
  4.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5.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1.督导评估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工作,以及所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2.对教育工作中的问题调查研究,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3.选派地(州、市)、县(市、区)两级督导人员接受培训;
  4.配合上级督导部门完成有关督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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