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进行有偿转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单位可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委发〔1988〕26号),奖励配合国外专家工作的科技人员。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开发的、在全省有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应该统一纳入省政府的成果推广计划,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推广,工商银行应优先予以贷款支持。
六、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同时,对在引进国外智力及其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国内主要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或部门承担。对引进国外智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中方配合专家工作的主要技术人员在晋升工资或技术职称时,应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
七、在企业中,允许外国专家采取技术入股的形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在其投入生产并见到经济效益后,可按双方商定的协议提取利润分成。外国专家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涉外法规的规定,以所拥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外方的股份投入,与中方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在引进国外智力进行技术援助,需进口少量关键技术设备自主开发以开展技术改造、科技攻关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项目时,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这些项目的投资概算中,应明确列有引进国外智力的费用。聘请外国专家因工作需要带进的设备、工具等,海关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九、鉴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发展,从一九九一年起,省财政拨出专款,作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费用(含外汇额度)。
各地、州、市应根据引进国外智力任务的实际需要,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执行和扶持本地区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十、各级政府要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措施,抓出成效。省级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要明确主管部门、机构,确定专人分管或兼管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