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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六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邀请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到会陈述,回答问题,但在鉴定时应离开会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恐吓、辱骂、殴打。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申请和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省级每次300元;
  地(市、州)级每次250元;
  县(市、区)级每次200元。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12小时内上报医疗单位负责人;乡卫生院、村卫生所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24小时内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室)也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员及其家属亦不得翻阅、涂改、强行索要,或偷取、毁坏原始病历资料,违者由个人承担责任。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在接达当事的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做出鉴定和处理;乡卫生院、村卫生所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室)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医疗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在定性定级后10天内填写医疗事故登记表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应同时上报省卫生厅;不易定性或不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可先将事件发生的情况简要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州卫生处(局)每半年应向省卫生厅上报医疗事故统计表一次;凡属一级医疗事故应在定性定级后10天内上报省卫生厅,并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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