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议>等7件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决议
(1991年10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教育委员会主任王松山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五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提高全省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教育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并将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负责人成绩的重要内容,从组织上保证《
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把《
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列入“八·五”期间的普法教育内容。把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义务教育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执行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把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一次汇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这方面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义务教育中遭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我省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
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重视学校体育,改进教育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学生流失、重读和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要把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保障盲哑聋和弱智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继续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教育更好地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三、继续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配套措施,稳定教师队伍。加强师范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教育第一线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配。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师的管理,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补助标准,按期兑现。要把教师的住房问题纳入当地基建计划,逐步予以解决。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