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区牧场放牧的人员,必须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做饭、烤火,用后将火熄灭,不能乱摔未熄灭的烟头和其他火种;
(五)经批准在林区狩猎时,严格禁止使用烧山方法或容易失火的武器弹药狩猎;
(六)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时,必须事先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林场,要在做好防火戒备后再进行。事先未征得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林场同意的,当地政府和林场有权制止演习和爆破;
(七)在火险等级高的针叶林区进行生产作业时,要有专人带火,并选择安全地点集体用火,严禁随地随意用火,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个人带火;
(八)进入国营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入保护区的证明。
第十四条 各国营林业局、林场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林区制高点上设置火情嘹望台;
(二)结合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有计划地修建防火道路等;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讯器材等;
(四)防火期内,在进入林区的主要道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行人进行检查;
(五)在针叶林区火险大的地方,结合道路、河流、山脊开设防火线;选择抗火性强的阔叶树种,营造防火林带;
(六)在进林主要道口和群众生产活动较多的地方,设置护林防火宣传标牌和专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发现的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国营林场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同时将火灾情况逐级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地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省、地行政界线附近的;
(二)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和重伤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五)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省上和其他地区支援扑救的。
第十六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势较大或延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成立临时前线扑火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