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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七条 国营林业局、林场和林区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划定责任区,在当地县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重点林区的国营林业局(总场)要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设立办公室。并由参加单位轮流主持工作,协调、检查、督促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场,经县政府批准,可在林区交通要道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防火期内,要坚持昼夜值班;
  (二)防火期内,每半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防火期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
  (三)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四)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将每次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延烧时间、森林资源受害和成灾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详细登记,并绘制火灾位置图存档。
  第十二条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五月末为森林防火期;二月一日至四月末为森林火险期;十一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元月为森林防火大检查月。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除《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已有规定的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乡人民政府的证明,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要有专人负责,选择避风、近水等安全地点用火,用后将火彻底熄灭。
  (二)林间和林缘耕地烧踏火、烧地埂、烧秸秆,要有专人管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远,中间无可燃物的,经村民小组同意即可用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近,中间有可燃物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三)严格禁止火烧林区内的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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