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990年5月28日 甘政发〔1990〕8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林区和林缘地区的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扑救重、特大火灾;
(二)检查、监督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督促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协调解决省、地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五)表彰奖励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第六条 天然森林面积较大的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林业、公安、交通、邮电、粮食、商业、民政、气象、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扑火预案组建火情侦察、人力调配、通讯联络、交通运输、物资供应、医疗救护、火案侦察、宣传鼓动等扑火应急组,由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或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组长。
未设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