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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国人狩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

甘肃省外国人狩猎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5日 甘政发〔1990〕6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的狩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并适用于我省对外开放的狩猎经营活动及狩猎场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主管本省狩猎管理工作。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向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到高海拔狩猎场狩猎的,还应当进行体格检查和有关部门安排的适应性活动。
  第四条 狩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向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申请。
  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向甘肃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申请办理狩猎证。
  第五条 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六条 经批准进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应按其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到指定的猎场狩猎。
  第七条 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超过一天另计一期。外国猎人进入猎场必须交纳猎场费,每人每期一百美元。
  第八条 狩猎获得动物者须交猎物费(收费标准附后)。猎伤动物而未捕获的,猎物费按该动物猎物费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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