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 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 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章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
第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竣工财务决算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建设银行审查签证。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