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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基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投资贷款依据合同规定按期收回本息,参股合资按合同规定收股息、分利润、分产品。
  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除农业、林业和电力以外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机电轻纺以及其它地方工交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 基金可单独对省属项目投资,可用于合资项目或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也可向国家、省内外以及企业投资的项目参股。
  第十一条 为提高投资效益,增加基金积累,增强投资公司的活力,可从基金中切出部分资金作为省工交投资公司自主经营资金,由省工交投资公司向计委申请投资规模,自主确定项目投资。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由省工交投资公司负责管理使用,委托建设银行办理有关发放贷款和回收本息的金融业务,有关具体事宜由省工交投资公司与省建行协议明确。
  第十四条 基金由省工交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共同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季度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十一月底将本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报送省计委和财政厅。
  第十五条 基金安排的政策性投资由国家和省上的计划确定,其他由投资公司根据资金的可能和项目经济效益情况择优安排,报计委审定。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贷款的程序为:
  1.根据省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基金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与省工交投资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2.建设单位持经济合同与项目所在地的经办行签订委托借贷合同,并将签好的委托借贷合同的副本一式两份分别送省工交投资公司和省建行;
  3.省工交投资公司在接到委托借贷合同后,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向省建行发出委托贷款通知;
  4.省建行在收到委托借贷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后,直接向项目的经办行下达贷款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从经办行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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