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规定)甘肃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6日 甘政发〔1992〕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稳定建设资金来源,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除农业、林业和电力建设资金以外的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1.煤炭基本建设开发基金。
2.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留省使用部分(即征集金)。
3.与国家部委合资项目中由省上分得的利润和产品销售差价。
4.中央留省的电换铝及金川公司分成镍销售差价。
5.省财政的定额拨款(包括预算内投资、财政自筹、专项拨款)。
6.历年省预算内投资、省财政自筹资金和国家补助地方的“拨改贷”及基金收回的本息。
7.其他建设资金。如国内外引进资金,经批准后发行的有价证券、专项费用以及向银行等金融部门拆借资金和贷款等。
第四条 省财政的定额拨款按省上确定的年计划数执行,其余各项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条 基金投资收回的投资本息和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
第六条 基金中的煤炭基本建设开发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省财政定额拨款,属于上年收下年用的,由财政在年初一次划拨省工交投资公司;属于当年收当年用的,由财政根据收入进度按季拨付省工交投资公司。与国家部委合资项目中省上应分利润和产品、中央留省的电换铝及金川公司分成镍由省工交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其产品由省工交投资公司委托省物资局有色金属材料公司或其它单位经销,并按国家规定付给管理费用,合资项目省上分得的利润和产品的销售差价由有关合资企业和委托销售单位按协定如期解交省工交投资公司。历年省预算内投资、省财政自筹资金和国家补助地方的“拨改贷”及基金应收回的本息由建行和省工交投资公司共同负责回收,转交省工交投资公司。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