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法
(1991年4月16日 甘政发〔199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使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我省陆地(含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包括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地(州、市)、县(市、区)委托或指定的测绘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甘单位)负责本地测绘成果及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委托或指定的测绘管理机构和部门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测绘成果。
第五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第七条 各类测绘成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保管,在机构和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测绘成果的损毁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