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审批外资企业需报送的文件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上报文件,由中方合营者向省经贸委和委托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和委托机关收到全部文件10日内批复合同、章程。委托机关审批的项目10日内送达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文件应报省经贸委备查,省经贸委在收到文件1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如发现问题,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文件,对缺少必要的文件和文件中的问题,省经贸委和委托机关将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回执通知单》的形式,明确补报文件,上报文件中的问题逐项列明,通知项目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充,审批期限按补足文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由甘肃省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外资办在3日内颁发批准证书。由委托机关审批合同、章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外资办或委托机关3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第四章 登记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5.董事成员名单以及董事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6.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7.批准证书副本。
8.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上述文件经审核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日内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