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内容与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不符)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1992年8月7日 甘政发〔1992〕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外商在我省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根据投资导向进行投资经营。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报批合同、章程;
3.颁发批准证书;
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二章 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是省计委、各地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省级厅、局以及省确定的开发小区管理委员会。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资金、原材料、能源、进出口事宜不需省平衡的项目,可由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和省级主管厅、局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省确定的开发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六条 属省计委审批的一般项目,由申报者(合营中方)向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计委一式五份。外资企业由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人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申请书一式五份。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项目,审批前应征得省经贸委的同意。特殊项目分别报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