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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9日 甘政发〔1992〕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款、没收财物以及追回赃款赃物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防止罚没收入流失,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执行罚款、没收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等公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分级管理。各执罚部门凭《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各级财政部门和执罚部门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管理,对票据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和审核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必须加盖“甘肃省财政厅罚没专用章”和执罚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后方可有效。持非统一票据和无效票据处罚者,被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格式

  第五条 罚款定额票据:
  罚款定额票据票面额分别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和伍拾元六种。每100份订一本,按顺序编号。
  罚款定额票据主要用于零星、小额的罚款。
  第六条 罚款没收财物非定额票据分为罚没款收据和没收实物收据两种。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被罚单位(个人)收据。第三联执罚单位记帐,第四联随案卷存档。每50份订一本,按顺序编号。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七条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票据的设计、种类、格式、颜色、印刷、印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统一规定使用范围、标准,统一编号,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和外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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