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2日)废止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25日 甘政发〔1991〕17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厂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种金属边角废料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废旧金属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后的废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物、废旧零件和废旧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废、旧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零部件、配件与军队退役废弃装备等。
第三条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回收,合理利用。
第四条 省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宏观管理,在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加工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二)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审批下达省供销联社、省物资局编制上报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年度计划;
(三)组织废旧金属回收、串换、加工利用与合理调拨;
(四)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废旧金属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废旧金属出省审批工作。
第五条 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业务,仍由供销和物资两个系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