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履约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
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包括: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经济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计划、供销、财务、技术、质量、储运等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职责。
第十条 凡合同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考核履约率。因为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不影响计算履约率。双方违约,造成本企业损失,超过一年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按未履约计算。
指令性计划合同变更,未报经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同意的,视为未履约。
第三章 考核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命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活动的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对照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一式四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申报企业逐个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加注意见后推荐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对审核不合格者,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进完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可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对推荐的企业逐个进行考核,并征求审计、税务、物价、质量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荣誉证书,并公告;
(四)中央在甘企业及兰州市外的省属企业自查后可直接报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