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相适应)

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1991年6月12日 甘政发〔1991〕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企业自身合同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是人民政府授予经济合同管理卓有成效的企业的荣誉称号。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才能晋等升级或被评为先进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组织考核评定工作。
  第五条 每年进行一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评定。对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对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牌匾,免于年度考核评定,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或副本,证明企业信誉。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能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强的经济合同法律意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