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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扩大出口收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失效]

  三、留成外汇实行有偿使用、谁用汇谁补亏的原则。承包基数内上交省上的50%外汇,一美元额度按实际调出价的一半补贴交省经贸委。三个试点行业上交省上的外汇按地方外汇调出价标准给予补贴,交有关外贸公司用于补贴出口亏损和消化挂帐。超基数外汇分成省上需集中的50%留成外汇,按季结算入帐。同时,由省计委按略低于外汇市场调剂价,给省经贸委拨交价差。
  四、认真贯彻国办发〔1990〕52号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外贸贷款规模,落实兑现优惠利率。外贸收购出口商品贷款规模,按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及换汇成本5.7元核定。中国银行要保证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资金,并认真落实优惠利率。认真落实国办发〔1990〕52号文件“对外贸企业出口超亏挂帐,一律按国家给予外贸出口的优惠利率执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规定。
  五、增强外贸企业的补亏能力,逐步消化挂帐。(1)省计委每年在编制全省进口计划时和省经贸委进行衔接安排一部分进口计划指标和配额,由省经贸委与有关厅局衔接,使用地方周转外汇进口;使用的外汇由外贸企业用超计划留成外汇归还。(2)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二年由省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进口用汇控制指标,由外贸企业用自有外汇进口省内短缺的原材料、设备、零配件等,其价格按当时国家规定办,增加补亏能力。(3)外汇调剂接受国家价格指导。允许外贸企业自有贸成外汇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自找对象,按协商价格进行调剂。省内调剂不出的,报省政府审批向外省调剂。
  六、落实机电产品出口“两个视同”政策,鼓励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目前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因内外销售价差造成的减利部分,经总公司核实后,视同实现利润,相应提取“两金”;因产品出口而出现的差额效益,在考核企业上等升级指标时,可视同利润计算资金利税率。电子公司也应按照此办法制定具体方案执行。
  七、中央拨省上承包出口的补贴,省财政厅应如数按期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统筹划拨。
  八、按甘政发〔1988〕70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借给外贸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周转资金500万元,以及甘政纪〔1990〕10号文件借给易货贸易周转资金500万元,滚动使用,三年后归还再借,视财政情况逐步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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