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无专项制印经费的地质资料(指计划外承包项目、扶贫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亦应使用耐用的优良纸张制印,文字可油印,图纸可晒印,但要制印清晰,着墨牢固。不得采用静电复印、刻印和计算机直接打印等未经档案资料管理机关鉴定许可的方法制印。
第八条 凡需汇交的地质资料、正文、附表、附件、审批文据等应使用胶版纸或其它有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制印,图件应使用大于80克的胶版纸制印。
第九条 甘肃省地质资料机构在接收地质资料时,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证,作为考核提交地质报告单位完成该项地质报告汇交计划的凭证。
第十条 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每年应在四月底前向省地质资料机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资料汇交计划、建立汇交关系。对各单位填报的地质资料汇交计划,经审核汇总后于六月底前报全国地质资料局,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三月底前省地质资料机构将上年度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将上年度新入库的地质资料进行编目,提供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凡需借阅本省地质资料的单位,均应在本省地质资料管理单位借阅。如需到全国地质资料局或外省借阅本省开发性资料,须持省地质资料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和国家下达的地质(科研)项目任务书(复制件)。
第十三条 向非汇交单位提供借阅地质资料,按有关规定酌收管理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省地质资料机构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出卖或其它营利活动。省地质资料机构不得承担有偿转让业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进行违反《汇交管理办法》规定的干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省地质资料机构以书面形式催交,对不按期补交的可通告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地质资料机构,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如再逾期不交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重点项目的物化探报告、科研报告,大中型矿区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天然气地质勘察报告,逾期不汇交者,处以六千元至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