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八条 构配件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具有产品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
(三)在构配件上有明显的出厂合格标志,注明厂名、产品型号、出厂日期、检查编号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在省质量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省、地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建设委员会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省属各部门、省属施工企业、各地(州、市)及中央在甘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二)制定和草拟本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则,规章;
(三)组织全省工程质量大检查;
(四)组织评选省级优质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奖、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查员;
(五)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的教育培训及考核认证工作;
(六)主持全省范围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各部门及地、县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二)组织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
(三)主持或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工程施工、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将工程或产品质量列为重点审查内容,核查各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及企业当年与前一年的各项单位工程或产品质量合格率。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省、地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省属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省建委批准设立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全省质量监督网的组成部分。各级、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中央及省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并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每一项工程实施日常监督,保证工程施工达到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