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0年4月2日 甘政发〔1990〕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企业内部各级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必须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试验机构。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应有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测手段。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施工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机构和试验室,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检查工程质量,积极预防事故,但不直接承包企业的工程质量指标。
(三)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施工技术资料必须准确、齐全,竣工后应汇总整理,验评时应作为依据,交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
(四)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及保修制度。
第七条 交工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并符合设计要求;
(二)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有当地质量监督站认证或核验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准确,齐全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