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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失效]

  第二十九条 文秘部门对已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防止延误和漏办。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发文文稿,应当由本机关文秘部门负责审核、送签。部门拟以政府名义行文,应当代拟文稿。
  第三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有时可不受层次限制,但不能逆用。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三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拍数码。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抄写清楚,由文秘部门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公文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附件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
  (二)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与上级机关和本机关的相关规定是否矛盾,与有关部门、地区的意见是否一致,需要会签的公文,是否已送有关单位会签。
  (三)事实是否准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与以前的公文是否重复。
  (四)使用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公文种类、格式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第三十四条 部门不应将代拟文稿直接送本级政府领导个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核的文稿,领导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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