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主要有三种:
(一)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上报公文,一般用请示、报告等。
(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告、通知、通报等。
(三)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下发公文,一般用命令(令)、决定、指示、通告、通知、通报、批复等。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报告、请示,由上一级政府答复,也可以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报告、请示,由本级政府答复,也可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
第十五条 同级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上一级或者下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在文内注明“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属于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下级政府应当直接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重大改革措施等,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互相行文,不应报上一级政府转办。需请上一级政府确认或者协调的问题,应当将双方意见同时上报。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上报公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社情、重大灾情、特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