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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配备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民兵武器的配备与补充,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计划,各军分区和县人武部遵照执行,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在实际工作中要通盘考虑,做到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执行应急任务,有利于开展军事训练,有利于武器安全管理。
  民兵武器装备除部分重武器外,应集中存在省军区、军分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
  军分区应确定1至2个营规模的民兵武器作为应急机动使用;县人武部应留出1至2个连的武器装备,以保障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执行应急任务。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武部批准;超出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批准,报省军区备案;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各级军事机关的动员部门承办报批。民兵弹药的报废由各级技术部门承办报批。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一般不携带武器弹药,遇有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人武部报县(市)党委、政府批准,同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维护社会治安,并携带武器弹药执行任务时(不得开枪),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时,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需动用武器装备时,必须经县人武部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在民兵训练基地集中训练使用的武器装备,必须做到早出库,晚入库;分片设点训练使用的武器装备,应集中存放在临时存放点中,并有2人以上负责看管。
  第四十四条 除兽害以外必须动用民兵武器时,须经报省军区批准,由县人武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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