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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1995修正)

  选举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就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推荐哪些方面的代表候选人提出建议,代表、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必须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可以按照所提建议推荐代表候选人,也可以推荐其他方面的选民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本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推荐者应当负责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者向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情况,须经选区领导小组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
  选区领导小组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向选民或者代表补充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及代表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均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凡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从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如果所提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全部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时,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一律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各选区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并在三日内公布选举结果。因特殊情况在选举日未能进行选举的,或者因选举无效需要另行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后七日内完成选举工作。
  每个选区根据选民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参加选举的原则,可以召开选民大会,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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