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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1995修正)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需另加百分之五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是本县其他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后,名额的分配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民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每一选区应选代表最多不得超过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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