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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1995修正)

  地区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指导本地区所辖市、县、自治县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人选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实行区域自治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选民担任。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设立选举工作联络站,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人选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各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上一级选举工作机构与选区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一条 选区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一)组织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登记、核对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三)组织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投票选举;
  (六)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上级选举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选区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荐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消失。有关选举的各种表册、印章、选票、会议记录等全部档案,由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机构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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