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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
 (1987年3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5年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5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甘肃省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的区、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五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经费不足的,由上一级财政补贴。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在县、乡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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