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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执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 非学术性的研究成果,如大事记、概览、缉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章 优秀成果标准

  第十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当代的和历史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了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和方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练,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言简意赅,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了补证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富有新意。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机构

  第十一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须经过如下程序:作者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地、市、自治州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初评;学科评审组复评;省评委会终评;领导小组批准。
  (一)初评小组
  地、市、自治州初评小组由地、市、自治州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
  初评小组负责受理成果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二)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委会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审组负责复评工作。
  (三)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终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阶段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复评、终评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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